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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包装上标示的“专利”,真的是“专利”吗?
发布时间:2024-10-21 17:56:08

2024年3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商品“XX抗菌液”,外包装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专利证书。

经深入调查,自2022年3月起,当事人从杭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陆续购进外包装及铝罐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的“XX抗菌液”,在店内进行销售。经核查,上述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系某细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抗菌多肽复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截至案发,该申请状态为“驳回失效”,法律状态为“无效专利”,未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未被授予专利权。

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XX抗菌液”,外包装标有“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8283.9”字样,但实际未被授予专利权,其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所称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22189.5元,没收违法所得12218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加大,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信任度较高。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卖点,突显产品的“高级感”,未获得专利授权,就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者在进货时未严格按要求对产品进行进货查验,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必须给予打击。通过案件查处,对销售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下一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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