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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借鉴”泰山原浆啤酒,侵权企业被判停产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4-03-19 20:21:10

 为中国原浆啤酒行业的开创者和领军者——泰山原浆啤酒,凭借极具差异化的“7天鲜活”产品风靡大江南北,已逐渐成长为深受消费者青睐的金字招牌。但食品饮料行业一直是被仿冒的重灾区,由于泰山原浆啤酒知名度高、辨识度强,近年来市场上某些啤酒生产厂家用“打擦边球”的方式,致使“假7天”产品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
近日,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等。目前判决已生效,被告向泰山啤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47.9万元。
据了解,本次被诉的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新德远(山东)啤酒有限公司、北京禾口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涉案泰山啤酒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以及被诉商品是否侵权展开。

山东泰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前身是始建于1979年的泰安市啤酒厂。2010年,泰山原浆啤酒摆脱长保质期啤酒红海竞争,极具创新地推出第一瓶短保质期原浆啤酒——“7天鲜活”。2016年,突破传统经销渠道,不但自建物流,还独创啤酒销售专营店模式。通过差异化大单品、自建物流、专营模式,泰山原浆啤酒风靡全国,截至2023年4月全国专营门店已突破3000家。
也正因泰山原浆啤酒的大获成功,其模仿者也不在少数,“傍名牌”事件可以说层出不穷。部分厂家生产的啤酒使用与泰山原浆啤酒“7天鲜活”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甚至让很多泰山原浆啤酒的忠实消费者误认为那是正宗“新品”,但其口感与泰山原浆啤酒“7天鲜活”相去甚远。

尽管本案被告辩称其侵权产品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存在攀附泰山啤酒公司的意图,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泰山啤酒销售时间长、销售量较高、销售范围较广,故其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泰山啤酒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涉案泰山啤酒的包装、装潢,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侵权商品。
泰山原浆啤酒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不正当竞争案上的又一次胜诉对品牌意义重大。“部分企业的侵权行为不但伤害了泰山原浆啤酒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为了消费者都能喝上正宗的泰山原浆啤酒,防止再产生混淆,我们会继续不遗余力地对侵权产品进行打击。”

据了解,近年来泰山原浆啤酒不断加强市场调查,并积极接受来自消费者的反馈,根据举报线索进一步追查。近年来维权打假一再胜诉的背后,是泰山原浆啤酒为了保护商誉和品牌价值付出的努力,更是泰山原浆啤酒力求当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的贡献。目前企业内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发现、反馈、处理的成熟机制,并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日常,持续升级对假冒产品和其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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